1、城市规划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2、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
设施范畴:
能源设施: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暖气和新兴太阳能设施等;
供、排水设施:包括水资源保护、自来水厂、供水管网、排水和污水处理;
交通设施:航空、铁路、道路、桥梁、隧道、地铁、轻轨高架等;
邮电通信设施:如邮政、电报、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广播电视等。
环保设施:如园林绿化、垃圾收集与处理、污染治理等。
防灾设施:如消防、防汛、防震、防台风、防风沙、防地面沉降、防空等
3、城市用地
城市用地:
按城市中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的统称。
居住用地:
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为市民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各种公共性、服务性设施,按照具体的项目特点可分为: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工业用地:
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仓储用地:
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城市对外联系的铁路、公路、管道运输设施、港口、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城市中道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殡葬设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
绿地 :
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特殊用地:
一般指军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性质的用地。
水域和其它用地:
城市范围内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和弃置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节性有水的全部水域。
保留地:
城市中留待未来开发建设的或禁止开发的规划控制用地。
4、居住区规划
对城市居住区的住宅、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室外环境、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所进行的综合性具体安排。